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设备,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资产是指应用于信息系统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明确本单位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共同维护和管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资产;
第四条 信息系统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
二、 分类与标识
第五条 信息系统资产分为软件、信息系统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信息系统设备包括服务、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第六条 信息系统设备必须编制并保存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资产清单,其内容必须包括资产责任部门、资产重要程度、资产所处位置等相关内容,并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信息系统管理员统一登记。
三、 添置更换
第七条 设备添置更换流程
(1)由需求人员申请;
(2)进行技术鉴定;
(3)科室负责人签字;
(4)分析信息系统设备需求,形成设备采购方案,如需采购则依照政府采购标准进行统一采购。
四、领用和交还
第八条 设备由信息系统管理员统一发放,并登记领用人,并填写《设备领用登记表》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 信息系统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信息系统资产的责任人,负责信息系统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
第十条 公用信息系统资产的责任人为科长,或科长指定的人员;
第十一条 科室人员在岗位异动或离职时,应向信息系统管理员交还领用的信息系统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本单位相关规定赔偿。
五、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设备实行包干管理负责制。每台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包括说明书及有关附件),在未特别指定管理人员的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并切实负起保管、维护责任。行政科负责定期检查信息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制订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在使用信息系统设备前,应掌握操作规程,阅读有关手册。
第十四条 爱护信息系统设备,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等工作。请勿在计算机上运行与业务无关的程序,未经系统管理员允许不得随意更改系统和网络设置、变更网线、加装设备。信息系统设备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由系统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 未经行政科同意,任何人不得外借信息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报废
第十六条 如需报废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由使用人员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鉴定无二次利用价值时,转由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设备报废手续。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设备,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资产是指应用于信息系统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明确本单位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共同维护和管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资产;
第四条 信息系统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
二、 分类与标识
第五条 信息系统资产分为软件、信息系统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信息系统设备包括服务、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第六条 信息系统设备必须编制并保存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资产清单,其内容必须包括资产责任部门、资产重要程度、资产所处位置等相关内容,并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信息系统管理员统一登记。
三、 添置更换
第七条 设备添置更换流程
(1)由需求人员申请;
(2)进行技术鉴定;
(3)科室负责人签字;
(4)分析信息系统设备需求,形成设备采购方案,如需采购则依照政府采购标准进行统一采购。
四、领用和交还
第八条 设备由信息系统管理员统一发放,并登记领用人,并填写《设备领用登记表》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 信息系统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信息系统资产的责任人,负责信息系统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
第十条 公用信息系统资产的责任人为科长,或科长指定的人员;
第十一条 科室人员在岗位异动或离职时,应向信息系统管理员交还领用的信息系统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本单位相关规定赔偿。
五、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设备实行包干管理负责制。每台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包括说明书及有关附件),在未特别指定管理人员的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并切实负起保管、维护责任。行政科负责定期检查信息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制订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在使用信息系统设备前,应掌握操作规程,阅读有关手册。
第十四条 爱护信息系统设备,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等工作。请勿在计算机上运行与业务无关的程序,未经系统管理员允许不得随意更改系统和网络设置、变更网线、加装设备。信息系统设备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由系统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 未经行政科同意,任何人不得外借信息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报废
第十六条 如需报废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由使用人员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鉴定无二次利用价值时,转由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设备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