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会徽的尊严,规范会徽的制作和使用,根据政协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会徽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市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制作规范》制作。
第三条 会徽是政协的象征和标志。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
第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政协各级委员会所在地应当悬挂会徽。
(二)政协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场所应当悬挂会徽;政协各级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带有会徽图案的会议用品。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会徽图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职务名义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五)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六)与政协有关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上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七)政协各级委员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八)新闻媒体报道政协会议或与政协有关的活动,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在本规定范围以外需要悬挂或者使用会徽及其图案的,须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会徽应悬挂在会场和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六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第七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与政协活动无关的其他场合。
第八条 用于悬挂的会徽,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制作,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会场悬挂会徽的尺度,根据会场需要确定。
其他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的会徽,须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使用样式的通知》(政全厅发[2011]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 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会徽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市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制作规范》制作。
第三条 会徽是政协的象征和标志。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
第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政协各级委员会所在地应当悬挂会徽。
(二)政协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场所应当悬挂会徽;政协各级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带有会徽图案的会议用品。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会徽图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职务名义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五)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六)与政协有关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上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七)政协各级委员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八)新闻媒体报道政协会议或与政协有关的活动,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在本规定范围以外需要悬挂或者使用会徽及其图案的,须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会徽应悬挂在会场和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六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第七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与政协活动无关的其他场合。
第八条 用于悬挂的会徽,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制作,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会场悬挂会徽的尺度,根据会场需要确定。
其他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的会徽,须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使用样式的通知》(政全厅发[201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