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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制度应注重与各种涉老政策衔接
文章来源:未知  编辑:政协信息中心 时间:2021-03-12 10:19
山西省洪洞县政协秘书长李静丽反映:为了满足失能人口长期护理需求,化解未来长期护理负担过重引发的社会性风险,2016年以来,我国在多地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过4年多的实践探索,试点地区基本形成适应当地情况制度政策框架和运行模式。但在各地的实践中,长护险制度的探索多由医保部门牵头,只追求长护险尽快成为一个独立险种,而缺乏与各类涉老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险功能的有效衔接,影响了财政资源高效利用。
一、政策排斥。如特困救助类,一般特困救助的标准高于长护险的标准,特困即原“五保”,享受此种救助的人群不仅能按时获得救助,还与固定的委托照料人签订协议,协助其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在就医、入葬等方面亦没有后顾之忧。
二、政策兼容。如低保救助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标准一般稍低于长护险标准,其目的也是对失能人员的救助。低收入人群中的失能人员在获得救助金的基础上,还可额外给予一定的失能救助,如某地为100元/人/月。托养服务是残联部门对失能、失智等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各地金额不同。
三、政策叠加。养老保险、高龄补贴、残疾人补助等救助政策,均与长期护理保险有所交叉。应厘清这些政策与长护险的关系,进行有效整合,实现集约财政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为此建议:在各类涉老资金政策衔接上,需要按照“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厘清相关政策责任边界”的原则,探索优化政策之间的衔接,既避免重复享受,又要使相关人群有相应的政策保障。
一、对特困救助人群,建议享受特困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长护险。
二、对政策兼容类,建议在享受原救助的基础上,通过长护险制度补齐差额。
三、对政策叠加类,建议长护险与这些制度叠加,但应注意住院期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