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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的建议
文章来源:未知  编辑:政协信息中心 时间:2021-08-09 09:57
洪洞县政协秘书长李静丽反映:中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要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盘活闲置资源,是助力乡村振兴的关键一步。几年来,为了减少宅基地闲置的现象,部分地区对宅基地有偿退出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民自愿退出的积极性不高。随着农村的发展,宅基地的价值越来越高,一旦退出未来将很难再申请到宅基地了。进城农民如果没有了宅基地,失去了附着在宅基地上的各项农村福利,也断了自己返乡的退路,导致主动性积极性差。
二、退出资金缺乏。宅基地退出必须对农民进行补偿,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的补偿,都需要庞大的资金作为支持。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理位置不够优越、地形比较复杂的地区,大规模的宅基地退出更是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三、补偿标准不统一。当前各地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尚在试探中制定,国家层面上相对统一的退出补偿政策还未确立。比如:退出宅基地在面积认定上标准不统一、在对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庭院、厕所、猪圈、牛棚等)是否计入宅基地面积存在争议、自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时如何处理、宅基地置换安置房时按什么标准实行等补偿标准难以统一。
四、退出宅基地使用问题。退出地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重新发包,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新的承包主体只能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限制了再发包对象的范围,不利于闲置宅基地的有效盘活;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管理,但是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缺乏经营能力,难以达到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收益的目的。
要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十四五规划中在深化农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乡村振兴战略做好支撑。具体如下:
一、确定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对象。建议政策确定为主要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另一类是合法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
二、建立相对统一的补偿标准。宅基地的补偿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制定的补偿,其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的标准来制定;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建议以当地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标准,给予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群众一定倍数的奖励。
三、量入为出,按需退出。一方面综合使用政府财政补贴、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指标收益等方式筹集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另一方面根据本地预期可有效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地段和规模进行有序退出,避免大规模的退出造成资金短缺和群体事件。
四、创新退出农村宅基地用途。一是整理利用,通过土地整理,将退出的宅基地转化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些建设用地指标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利用,也可划为企业的建筑用地。二是复耕,部分房屋破败且宅基地退出之后很难开发利用或形成建设用地指标的,可以采取复垦方式增加耕地面积,给予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复垦奖励并优先承包权。
五、完善“退宅入城”农民的权益保障。建议将退出宅基地的农户随着住所的迁移其户籍也能顺畅流动且能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